起重机排放不合格 工程公司被罚款5000元 —— 文章正文2017-12-18
日前,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发布朝环保罚字〔2017〕762号行政处罚公示,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被罚款5000元。
朝环保罚字〔2017〕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20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地铁 17 号线 08 标段施工工地院内进行检查。经检查发现,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液压履带起重机(产品型号:SCC500C,产品编号:08CC05230078,出厂日期:2008 年 4月 29 日)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,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。〔《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/184-2013》规定:非道路用柴油机械在任何状态下(含自由加速)均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,都不超过林格曼 1 级。〕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。
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。
(责任编辑: 来源: 时间:2017-12-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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